非居民享受减免税待遇需审批或备案
2009年09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记者昨日从国税总局了解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或其他税收协定条款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张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