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中国
  • 4:焦点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中小板
  • 11:特别报道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市场评弹
  • A7:数据说话
  • A8:财富眼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2009 9 30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要闻
    中国应当直面全球经济再平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推进险资以债权形式投资基础设施
    上交所、深交所部署三季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三季报10月底前须完成披露
    渤海商品交易所揭牌 与新华社等战略合作伙伴签署协议
    我国“十二五”能源规划将突出六大重点
    深圳证监局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上交所对部分账户权证交易
    采取限制措施
    财政部: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力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交所、深交所部署三季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三季报10月底前须完成披露
    2009年09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王丽娜 ○编辑 梁伟
      ⊙记者 王璐 王丽娜 ○编辑 梁伟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晚间发布通知,要求2009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今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昨日晚间也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三季报披露工作,10月31日前须完成披露。

      

      业绩变动30%以上须说明

      两个交易所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指定报纸和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通知称,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另外,2008年年度报告或2009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深交所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应晚于10月15日。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在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股改承诺

      及其履行情况须详细披露

      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通知要求其在季报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上交所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根据深交所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有关方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收益作出补偿的情况(如适用);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如适用);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如适用);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衍生品投资情况(如适用);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深交所通知要求,中小板公司应在季报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深交所强调,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