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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不可抗辩条款
    对定价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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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不可抗辩条款对定价影响不大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绍勇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绍勇

      

      新《保险法》于10月1日实施,不可抗辩条款的加入,是否会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此,记者专访了占据我国寿险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有关负责人。

      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十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就是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国寿有关负责人坦言,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不可抗辩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简单的通过提升费率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可取的,公司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同时,公司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整体而言,仅就应对新《保险法》进行改造的产品,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对以此为契机进行的升级产品,费率有升有降。

      今年以来,国寿以贯彻落实新《保险法》进行产品清理改造的契机,对各渠道的部分产品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开发了部分新产品。而颇受市场关注的是重新设计开发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与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产品创新尝试最大的亮点就是产品条款形态的创新。据了解,改造后的产品条款形态将以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模式出现。基本条款是指反映某一类产品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为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性事项,主要体现各产品条款中的共性内容的条款。利益条款是指反映某一个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障利益,除基本条款以外,主要体现各产品中为基本条款所不能体现的个性内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