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宝德股份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以来,相关媒体对宝德股份2009年3月份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所进行的一次股权转让新增的个别股东提出了相应的猜疑,由于当时身处静默期,相关机构对该事件一直保持缄默,值此宝德股份发行之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此作了充分的说明。
上述中介机构认为,对于“赵紫彤”股东身份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一是从赵紫彤的主体身份来看,虽然其为在校大学生,但其已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并未规定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二是很多媒体对赵紫彤资金来源问题所提出的质疑,根据其本人以及其父母的说法,其资金主要源自于其父母提供,我们保荐机构和律师也对其父母的支付能力进行适当的核查,确认其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三是从此次股权转让的内容看,该等股权转让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并不涉及国有资产之间的交易和利益输送,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上述行为均系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事实上,早在赵紫彤股东身份受到媒体关注之前,从中介机构进场开始,就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对于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在实际控制人在考虑进行股权转让时(2008年底),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政策并未颁布。公司当时的条件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考虑定价时主要以净资产作为依据并适当溢价,对此,中介机构认为这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
对于相关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中介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对于赵紫彤,在关注其本人的同时,我们对其父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上述受让人及其家人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范畴。
对于股权转让背后是否存在协议、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情形,上述中介机构表示,一方面要求转让相关当事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上述行为,同时,也根据其他一些相关的证据加深自己的判断,比如股权转让的时机、公司最初决定将所有股东锁定期设立为五年等情况,合理推断公司进行上述安排的动机并不明显,因此,中介机构采信了该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