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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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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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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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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1版)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hfzq.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罗绍辉

    联系电话: 0769-22119351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6229460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刘军辉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9)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0791)6781119

    网址:www.scstock.com

    (4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电话:010-88986830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院3号楼11C房间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姜森林 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字811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09年10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赎回金额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状况的深入分析,采用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应用系统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准确跟踪和全程监控投资组合风险,力求在较低的风险水平上,为投资者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本基金重点投资核心优势企业,因为这类企业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投资这类公司能够增强基金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抵御能力,充分分享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优势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本基金采用全球视野,将全球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全球一体化形势下的中国经济走势,从而做出投资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决策,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流程如图所示。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据具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一般来说,在经济复苏阶段,投资股票类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投资资源类股票可以分享大宗商品牛市收益;在滞涨阶段,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金;在经济萧条阶段,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的投资品种。但是,由于经济预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完全依靠历史经验来预测未来是不可取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基金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是资产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显。此外,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估值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的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资金流向分析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着重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在决定股票和债券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之前,将全面衡量股市和债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具体分析方法如下: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其中,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A股估值水平和历史估值水平、同一时期H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合对A股合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FED模型、DCF模型和DDM模型计算市场合理估值水平,和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通过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行业分析,筛选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确定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符合产业结构演变趋势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有社会和技术两个基本的动因:一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体现出的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和人的需要层次的变化所导致的产业结构变化,即社会动因;二是通过技术创新、技术变革等技术进步而直接实现的对原有的产业部门的改造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所导致的产业结构的变化,即技术动因。本质上讲,社会动因主要作用于社会需求,而技术动因则主要影响社会供给,同时国家产业政策起到协调这两方面关系的作用。本基金从上述规律出发把握产业结构演变和行业发展变化规律,再结合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趋势的判断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走向,寻找相关受益行业。

    ●具备竞争优势

    根据迈克尔.伯特的竞争理论,行业竞争结构是由五种竞争作用力(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与客户议价能力、与供应商议价能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共同决定的。本基金根据对这五种竞争作用力的分析考察行业间的竞争结构,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或技术、在产业链中拥有较强定价能力的行业。

    ●市场估值合理

    行业研究员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结合对行业成长性的判断,参考历史估值水平以及可比国家和地区行业估值水平,确定该行业合理的估值。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重点投资核心优势企业。核心优势企业是指发展战略明晰、具备比较优势、治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认为,具有核心优势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成为成本领导者或提供差异化服务等手段取得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确立行业龙头的地位。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这类企业是本基金重点投资对象。

    ●备选库的构建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主营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选库。行业研究员对各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分别计算估值类、盈利类及成长类指标得分,然后将它们按4:3:3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综合得分并排名,选择在该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前50%的公司进入股票备选库。其中估值类、盈利类及成长类指标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估值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市盈率、市净率、PEG、市销率分别进行排序;然后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们按3:3:2:2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的估值类指标得分。

    盈利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股票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净利润/营业总收入分别进行排序;然后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们按3:3:2:2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的盈利类指标得分。

    成长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每股收益同比增长率分别进行排序;然后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们按3:3:2:2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的成长类指标得分。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精选库的构建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核心优势评估,把具有核心优势的股票甄选出来构建精选库。核心优势评估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明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是否具备比较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良好三个方面,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两项:

    ●发展战略明晰

    发展战略是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灵魂与纲领,包括竞争战略、营销战略、技术开发战略等。本基金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特点、客户群体等信息,结合研究员实地调研以及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沟通情况,判断发展战略是否明晰。再结合对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发展战略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举例来说,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但是不限于如下三类:“总成本领先战略”注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差异化战略”注重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保持在品牌、技术、产品、服务、商业网络等方面的独特性。 “专一化战略”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公司或者通过满足特殊对象的需要而实现了差异化,或者在为这一对象服务时实现了低成本,或者二者兼得。

    ●具备比较优势

    本基金通过分析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垄断壁垒、盈利模式、成本优势、规模优势、销售网络优势、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优势等判断公司是否具备比较优势。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治理结构良好

    企业的核心优势还表现在它的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一个有充分竞争力的企业应该已经建立起市场化的经营机制、高效的决策机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在企业内部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本基金精选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信息披露透明、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已建立科学的管理与组织架构的公司进行投资。

    行业研究员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核心优势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具备核心优势的企业构建精选股票库。

    ●股票库调整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股票库内股票的估值状况和投资建议必须及时反映行业及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和市场变化,因此,研究人员对库内股票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公司股票库管理小组讨论后决定是否进行股票库调整,讨论结果通知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下转24版)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1.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0.6%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1.2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0.8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持有时间[1]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