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11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09年10月26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6、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的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10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及直销专线电话010-82290840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90003)
2. 基金类型
混合型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 募集上限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8.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优势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9.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8层818室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11.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09年10月16日到2009年10月26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前端收费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 认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2%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 | 1.0%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 | 0.6%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免收认购费。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