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署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下午在公司总部 (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为32 人, 代表股份172,739,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87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暨总裁钱明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不超过11亿元的范围内竞买嘉定区菊园新区B10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2,739,730(一亿七仟二佰七拾三万九仟七佰三拾)股,意见如下:
同意:172,739,013(一亿七仟二佰七拾三万九仟零拾三)股
占99.9996 % 占总股数的 99.9996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占总股数的 0.0000 %
弃权:717(七佰拾七)股
占0.0004 % 占总股数的 0.0004 %
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