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集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45分。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0月9日9:30-11:30 和 13:00-15:00(当天交易时间)。
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25人,代表股份6,351,173,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38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25,680,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实施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案;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向“新上航”提供担保的议案。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9日
[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监票,其工作仅限于应公司要求的若干商定程序,将公司准备的汇总表中投票的结果与公司收回并提供的投票表格作出比较。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而进行的核证聘用,其执行的有关工作,亦不对相关的法律解释,投票权利事宜承担任何核证责任。
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5人,代表股份6,351,173,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38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5人,代表股份25,680,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一、审议《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 6,351,168,881 | 6,326,708,392 | 23,107,582 | 1,352,907 | 99.6149% |
二、审议《关于批准实施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 6,351,173,281 | 6,326,712,692 | 23,107,682 | 1,352,907 | 99.6149% |
三、审议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 6,351,173,281 | 6,327,879,792 | 23,127,482 | 166,007 | 99.6332% |
四、审议《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 6,351,171,281 | 6,326,710,792 | 23,107,582 | 1,352,907 | 99.6149% |
五、审议《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 6,351,173,281 | 6,326,708,392 | 23,111,982 | 1,352,907 | 99.6148% |
六、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案》 | 6,351,171,281 | 6,326,710,792 | 23,107,582 | 1,352,907 | 99.6149% |
七、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新上航"提供担保的议案》 | 6,351,173,281 | 6,326,716,867 | 23,102,582 | 1,353,832 | 99.6149% |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ST东航 公告编号:临2009-07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集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45分。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0月9日9:30-11:30 和 13:00-15:00(当天交易时间)。
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23人,代表股份4,367,099,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10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25,680,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9日
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3人,代表股份4,367,099,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10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25,680,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审议《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 4,367,099,164 | 4,342,646,175 | 23,100,082 | 1,352,907 | 99.4401% |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ST东航 公告编号:临2009-07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集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45分。
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的H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902,046,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9日
[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监票,其工作仅限于应公司要求的若干商定程序,将公司准备的汇总表中投票的结果与公司收回并提供的投票表格作出比较。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而进行的核证聘用,其执行的有关工作,亦不对相关的法律解释,投票权利事宜承担任何核证责任。
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902,046,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7%。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审议《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 | 1,902,046,117 | 1,902,038,617 | 7,500 | 0 | 99.9996% |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ST东航 公告编号:临2009-07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受限于有权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上海航空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等,均将转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已于2009年10月9日经本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以及上海航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需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者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 现场申报
请持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上海市虹桥机场内空港三路92号东航机关4号楼311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
2、 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
邮编:200335
邮寄方式的申报时间已寄出邮戳为准。
3、 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
传真号码:021-6885 4321转11119
联系电话:021-2233 0893
联系人:王浩生
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本公司,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