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简称“甲方”)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5 月19 日、2006 年12 月8 日、2007 年9 月5 日、2008 年3 月28 日、2008年4 月8 日和2008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9年8月20日,在(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扣除法院已执行给甲方的款项,乙方和丙方尚连带欠甲方人民币19,133,255.50元。
二、乙方和丙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下述期限内偿还乙方和丙方积欠甲方部分债务:
1、乙方和丙方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甲方人民币合计1500万元;
2、乙方和丙方以现金(银行存款)履行上述义务。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和丙方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后,减免我公司所欠人民币贷款利息4,299,469.99元(预计到2009年9月30日)。
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减免利息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四、备查文件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