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解决公司在南京生物药厂资产权属不完整问题,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同意将南京厂房产转让给中牧集团。中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其转让房产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故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单独公告。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为解决南京厂资产不完整问题而将南京厂房产转让给中牧集团的事项。定价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的市场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三名关联董事王志良先生、余涤非先生、张春新先生回避表决,六名非关联董事王建成先生、高奇志先生、胡启毅先生、张建平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一致通过了该事项,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张建平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同意此关联交易。(详见2009年3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四、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涤非。公司成立于1982年,注册资本48708.5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畜牧产品生产、销售;草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汽车的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31号917室。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2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9,000万股的58.46%,为公司控股股东。属《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五、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在南京生物药厂的无房产权属证明的房产。
2、定价依据
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上房产评估值为3638.69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流动资产 | 1 | |||||
非流动资产 | 2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 | 3 | |||||
固定资产 | 4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其中:在建工程 | 5 | |||||
建 筑 物 | 6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设 备 | 7 | |||||
无形资产 | 8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9 | |||||
其他资产 | 10 | |||||
资产总计 | 11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流动负债 | 12 | |||||
非流动负债 | 13 | |||||
负债总计 | 14 | |||||
净 资 产 | 15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以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公司拟转让南京生物药厂房产的价格为3638.69万元,鉴于转让价格未达到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5%(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额为110086.8万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事项。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解决公司在南京生物药厂部分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问题,公司向中牧集团转让该部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产,交易价格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符合市场公平原则。此交易完成后,公司可基本解决资产不完整问题。
七、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从2009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牧集团发生关联交易的总额为3694.15万元。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09]第 066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由于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因素,报告使用者应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所述内容。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部分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从而对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根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这一经济行为之需要,对所涉及的部分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提供该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结论,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及范围是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房屋,本次评估范围不包括委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本次估值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2月31日。
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的原则,根据与资产转让事宜相关工作的要求,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评估方法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及其它公认的评估原则,按照本次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在产权核实的基础上,我们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详实的考察,并查阅了有关会计记录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采用资产基础法来进行评估。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估房屋的评估值为 3,638.69 万元,减值 299.62 万元,减值率 7.61 %。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流动资产 | 1 | |||||
非流动资产 | 2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 | 3 | |||||
固定资产 | 4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其中:在建工程 | 5 | |||||
建 筑 物 | 6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设 备 | 7 | |||||
无形资产 | 8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9 | |||||
其他资产 | 10 | |||||
资产总计 | 11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流动负债 | 12 | |||||
非流动负债 | 13 | |||||
负债总计 | 14 | |||||
净 资 产 | 15 | 3,938.31 | 3,938.31 | 3,638.69 | -299.62 | -7.61 |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在应用本评估结论时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超过一年需聘请中介机构重新对委评资产进行评估。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备案使用。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七、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09年6月15日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姜弘
评估机构负责人:曹 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陆湘培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号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