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9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5,734,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1%。副董事长林俊波,监事陈立波,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因在外地出差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题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题》
赞成票2,155,7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的律师对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