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7月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主承销及保荐协议》(以下简称“《承销保荐协议》”),约定由中信证券为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现因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2009年8月16日公司与之签订了《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平安证券承诺自与公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承担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的持续督导工作,即由平安证券承接中信证券的保荐工作,并委派齐政先生、陈拥军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主承销及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方:
甲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承销保荐协议》,《承销保荐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已结清,不存在未决事宜。
3、由于甲方已聘请平安证券做为配股的保荐机构,故《承销保荐协议》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持续督导责任自甲方与平安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之日终止。
4、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