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2日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名,所持股份98,043,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19.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英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8,043,709股,反对 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为大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承兑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4,640,5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提案内容分别详见2009年9月4日及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