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介绍一下此次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背景和主要情况?
答:《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基础制度,适应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需求,为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有必要及时调整或补充。具体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现有的中国自然人、中国法人之外,允许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法律依据不足成为制约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主要障碍。为此,通过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能够解决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依据问题。
二是根据跨市场监管机制的建设需要,为证券、期货市场之间建立必要的数据交换渠道提供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后,一直在稳步推进股指期货的筹备工作。考虑到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品种的天然联系,我会建立了跨市场协调监管机制,其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间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换渠道,是提高协调效率的必要基础条件。适应这一需求,经研究,我会拟通过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增加中金所为证券登记结算资料的查询主体,为跨市场监管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问:此次修改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哪些?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修改两个条款。
第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修改后,将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必要的数据交换渠道,实现信息高效、快速共享,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上的开户主体,即包括中国自然人、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资B股市场的外国和港澳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投企业(包括采用中外合作非法人形式的创投企业)。
问:合伙企业等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意义何在?此次修改是否属于促进创业板的建设的配套措施?
答:合伙企业等开立证券账户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适应了我国经济生活出现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需求。二是有利于建立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三是为社会投资资金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渠道之一,有利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引导更多的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从客观实践看,一些创投企业采用了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允许这些组织形式开户为创投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退出提供了条件,对于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从制度安排上看,此次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不局限于满足创业板发展的需要,而是适应市场需求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
问: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入市会不会有负面影响?对于合伙企业入市有什么监管安排?
答:允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依法开立证券账户不会产生新的类别的市场风险。同时,证监会也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梳理现有规则,修改、出台相关的规定,并密切关注和跟踪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
问: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能否透露一下开户申请的具体要求和方式?
答:《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决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做进一步的完善,并正式发布。接下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出台具体的开户指引。届时,合伙企业、以及符合规定的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根据登记公司的具体规定提出开户申请。
问:此次修改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纳入了查询证券登记结算资料的主体范围,其意义何在?
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正式成立,并一直在稳步推进股指期货的筹备工作。由于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各项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此次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纳入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范围的有关修改,就是着眼于未来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的需要,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必要的信息数据交换渠道,为双方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更好地发挥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