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翀
针对近期对券商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若干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回应本报求证时表示,证监会早在去年就已明确了券商落实“一参一控”的系列具体要求,目前这些政策得到了相关各方的积极有效落实。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早在2008年3月,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证券公司“一参一控”政策。2008年4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强调了相关要求。2008年9月,证监会又统一部署各证监局下发通知,督促行业落实执行政策。
“对各类券商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监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业界和媒体应全面理解这些要求。”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执行‘一参一控’政策时,首先是不得发生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其次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妥善解决原有问题。对历史形成的多参、多控问题,给予合理的规范整改期;对特殊情况下政策性措施所形成的多参、多控,则将规范整改期限适当延长。”
据悉,基于前述考虑,证监会明确的关于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共包括五个方面:
要求一:
明年底前达标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意见》的要求。《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要求二:
今年底前提交整改计划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规范整改计划,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达到监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还没有提交规范整改计划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予以特别关注,采取询问、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提交规范整改计划,落实监管要求。
要求三:
逾期将采取监管措施
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达到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下转封四) 相关报道详见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