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2009年10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证监会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
□鼓励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
□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禁止一次性奖励
⊙记者 马婧妤
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中拟议的条款。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长期投资,同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基金销售费制进行全面的规范。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也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的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就最高费率水平来看,后端收费往往比前端收费要高,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与此相对应,管理规定明确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将此类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下转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