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尚需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4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09年10月14日下午14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09年10月14日9:30-11:30,13:00-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3人,代表股份67,580,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00,000股的63.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62,226,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代表股份5,353,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忠岩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27,381股。本议案下述第1至第6项的各表决项均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的组成部分,如其中任一表决项未获得通过则视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未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心事项:
1、交易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2、定价方式和交易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3、期间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4、权属转移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5、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6、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4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2 %,反对79,088 股,弃权 2,101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万恒投资、万恒集团签署<大连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 %,反对79,088 股,弃权 14,001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万恒投资签署<沈阳煜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 %,反对79,088 股,弃权 14,001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万恒投资签署<沈阳万恒隆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 %,反对79,088 股,弃权 14,001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时代鸿基地产签署<沈阳万恒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 %,反对79,088 股,弃权 14,001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 %,反对79,088 股,弃权 14,001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车燕华、赵妍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