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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规者将设禁入门槛
    2009年10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昨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05年出台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行政处罚力度明显提高。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除了包括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外,还新增了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这与原有的规定相比,两级监管部门在责任划分十分明确。

      另外,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调查中国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调查保险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而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涉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对法人机构处罚数量从原来的20万元上升到100万元,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上升到5万元。

      而明确的“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损毁重要证据的,经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人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查封”,无疑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据了解,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