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1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权数477,826,3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67%。会议由副董事长关卓华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发行完毕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调整负债结构;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事宜;
(1)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授权事项
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及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制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具体数量、债券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等条款、发行时间(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发行上市场所、具体申购办法、公司股东配售、还本付息的安排、确定相关担保安排等事项;
③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⑤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⑥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⑦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2)关于风险防范的授权事项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视情况而定)。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方案需以最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77,82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魏鸥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