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凯宾斯基饭店召开了二零零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会议”)。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7人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51人 |
H股股东人数 | 6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682,590,61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注1] | 2,072,810,276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6,609,780,343 |
占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注1] | 41.46% |
其中:A股股东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0% |
H股股东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56% |
注1:本次会议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65,758,044,493股不计入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和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
临时股东大会由中国石化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树林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任董事15名,在任监事9名。副董事长王天普、张耀仓先生,董事王志刚、蔡希有、李春光、戴厚良、刘运、刘仲藜、叶青、谢钟毓先生出席了会议;监事会主席王作然先生,监事耿礼民、邹惠平、周世良、李永贵先生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王新华先生、副总裁张克华、张海潮、雷典武先生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革先生出席了会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2012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包括:
a.审议批准持续互供协议修订、中国石化的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的年度上限;
b.审议批准中国石化的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
c.授权中国石化财务总监王新华代表中国石化签署有关其它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并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及采取必要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使上述议案生效,并作出任何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改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 赞成 (股) | 赞成 比例 | 反对 (股) | 反对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出席会议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 | 8,682,590,619 | 6,141,002,320 | 70.73% | 2,541,588,299 | 29.27% | 是 | |
其中: | A股 | 2,072,810,276 | 2,071,213,261 | 99.92% | 1,597,015 | 0.08% | |
H股 | 6,609,780,343 | 4,069,789,059 | 61.57% | 2,539,991,284 | 38.43%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蒋雪雁律师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2]。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注2: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做出确认或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