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5日上午10时30分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楼江跃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0名,代表股份463,067,046 股,占公司总股本871,789,092股的53.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分项表决);
(1)定价基准日
表决结果:同意462,213,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2%;反对632,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4%;弃权220,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4%。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462,536,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9%;反对318,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7%;弃权2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536,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9%;反对318,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7%;弃权2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536,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9%;反对318,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7%;弃权2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省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