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近期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09年09月23日,专户余额为31899.91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特种合金精密带钢生产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09年09月23日,专户余额为41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华忠、刘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联合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