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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地位”:从个案中发现契机
    2009年10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红漫
      ⊙马红漫

      

      欧美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一味否定态度,正在逐步松动。欧洲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4月的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此次判决结果,让国内企业看到了在国际贸易中享受公平待遇的曙光。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贸易法》中,是当时西方国家在贸易倾销问题上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歧视性做法。当前,即便是我国经历了30年的市场化改革,经济体制有了质的突破,但仍没摆脱西方国家“非市场经济”歧视认定。1999年11月底,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为打破僵局,同意美国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无须遭遇法律挑战,该条款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有效。由此,虽然我国出口贸易如火如荼,但却长期遭受非公平待遇。

      根据西方国家的定义,当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来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这一披着“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外衣的规定,本身就隐藏着巨大的“不公平”,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并不意味着某种出口商品生产成本相当。就以熨衣板案例来说,2006年2月,应三家欧盟成员国企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立案调查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次年4月作出终裁,拒绝认定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继而决定以美国作为计算该公司正常价值的替代国。世人皆知,中美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距,两者间的生产成本相去甚远,如果以美国标准计算熨衣板,中国厂家的出口价格必然符合倾销的定义。这种由起诉方自编“罪状”证据的做法着实无法接受,中国厂家据此提出严正交涉,欧洲法院现在的终审结果,当为一个相对客观的评判。

      中国此次在熨衣板反倾销案中的胜诉,虽仅是个案,但足以令业界欣慰,也增强了国内贸易企业反诉讼的信心。应该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影响力的日渐强大,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广泛认可仅是时间的问题。因为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提升了发达国家福利水平,西方的一味抵制最终只能是“两败俱伤”。美国人萨拉曾在其《离开中国制造的一年》一书中,记录了全家人尝试在一年中没有“中国产品”的生活:4岁的儿子不得不拥有标价68美元昂贵的“意大利”鞋;厨房的抽屉坏了,却找不到工具修理……现实生活成本的高企与不便利让他们一家在一年后迫不及待地与“中国制造”重修旧好。而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本身也是一个良好例证。欧盟三家企业在最初提起诉讼时,均要求保密名称,因为在欧盟成员国中,只有德国、意大利、瑞典、波兰、土耳其等国有熨衣板工厂并有可能从诉讼中得利,其他国家的零售企业、零售企业工会及消费者利益都有可能因此而受损。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应对贸易争端的诉讼技巧对于胜诉影响非常巨大。

      但从总体看,个案的胜诉并不能够扭转中国被诉“反倾销”的困境,我国应当尽早摆脱“入世15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贸易枷锁。这其中,让世界深入认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利于消除误解。同时,我国在面临具体的贸易争端时,也应充分利用欧美有关政策,培育企业应诉的能力与准备。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质疑,也能从反面督促我们更好地完善市场经济改革。外方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往往拿“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与价格受到政府的严重影响”来说事。虽然这样的指责在许多案例中均属子虚乌有,但客观而言,国内诸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享受财政巨额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情形的确存在,民营经济屡遭政策“玻璃门”屏蔽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对此,决策部门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此外,在货币兑换、资源要素流动等方面,我国也应当设法完善,以期能够更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这些领域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将十分有助于我国受诉企业在个案审查中有力地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