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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委联手整治电价违规行为
    2009年10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叶勇 ○编辑 邱江
      ⊙记者 叶勇 ○编辑 邱江

      

      记者16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方面对电价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知》表示,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指出,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交易信息要及时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

      记者了解到,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存在这种“剥削”现象,比如,某中西部省份电网对该省某些发电企业提出,某一段时间该电厂发的一定指标的电量是要外送到东部某缺电省份的,因此,电网方面需要扣减相应的“过路费”,于是就降低了该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电外送到该东部省份,等于电网故意借此压低上网电价,“剥削”电厂。

      对于按机组运行时间确定上网电价,《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环保方面,《通知》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此外,《通知》强调,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