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周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至2009年10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9年10月19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9年10月19日9:30至2009年10月21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09年10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7、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股东会议提示公告,两次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2009年10月14日和2009年10月19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10月13日(周二)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采用委托投票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等。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申请本公司A股股票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09年10月14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停牌。如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A股股票继续停牌,复牌时间详见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如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A股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上述议案需要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进行类别表决。流通A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流通A股股东委托投票具体程序见《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三、 流通A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A股股东具有的权利:流通A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A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A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A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
公司A股流通股东可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有关委托投票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及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5)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互联网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A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对未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或虽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但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股东仍然有效。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人民南路国贸大厦42 层A203
联系电话: 0755 -82213742 82211020
传真号码: 0755 - 82210610
联系人: 何湧、刘刚 邮编: 518014
(信函上请注明“相关股东会议”字样)
3、登记时间: 2009年10月14日(周三)至2009年10月20日(周二)(9:00—16:00)及2009年10月21日(周三) (9:00—11:30)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A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10月2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程序。
(2)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代码:360011;投票简称:物业投票。
(3) 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a.买卖方向为买入;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本议案,以1.00 元的价格予以申报。例示如下:
议案 | 对应申报价格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1 元 |
c.在“委托数量”项下,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1股 | 2股 | 3股 |
d.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 或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即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 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9:30,结束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15:00。
3、投票注意事项
(1)互联网投票时间不受交易时段限制,在2009年10月19日9:30 至2009年10月21日15:00 任意时间内都可投票。
(2)通过交易系统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时,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3)投票结果查询,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查询投票结果: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投资者可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点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历次网络投票的结果。
六、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方式
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向公司流通A股股东征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截止2009年10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9年10月14日上午9:00至2009年10月20日下午16: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报刊、网站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请详见公司刊登于2009年9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七、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9日
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事项:
审议事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9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深物业A 深物业B编号:2009—79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由本公司大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投控”)转来的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2009]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深投控参与深物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即
1、送股
深投控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35,642,607股股票对价,综合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送3.9股。
2、承诺
⑴、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如违反前述承诺卖出股票,则将所得之资金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⑵、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年内,深投控承诺将启动对深物业的资产注入工作,拟以其合法拥有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有土地资源的资产通过置换或其他合法方式一次或分批注入深物业,增加深物业的土地储备并增强其未来盈利能力。如上述资产注入不能在1年内全部启动,深投控将在1年期满后30日内按未启动重组资产金额的20%向深物业补偿现金,深投控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对已启动但未完成的资产注入负有继续履行资产注入的义务,对尚未启动的资产注入将不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注:资产注入启动是指以资产注入方案获得深物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标志。深投控自愿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深投控实际控制、建设控股名下的3,000万股深物业股份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保证;
⑶、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深投控承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对深物业提供余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以缓解深物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上述余额是指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的累积发生额,每笔委托贷款的现金支持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上述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不包括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以前已经提供的委托贷款现金支持金额;
(4)、如果深物业2010、2011、2012年度中任何一年净利润低于2009年,深投控将以现金方式向深物业补足该年净利润与2009年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3、股改费用
深物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深投控承担。
(二)、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备查文件:《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2009]3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80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7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4月9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15的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6月4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3的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6月29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9的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号34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4份判决中的第298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其余33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并于2009年6月依海艺等八家公司的申请,对本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封冻结,对此,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4日和2009年6月29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本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份判决书,与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民一监字第443—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关于(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作出裁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本案34宗涉案判决,已有2宗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其余32宗判决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2宗判决与其余的32宗判决均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节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将有助于推动本公司其余32宗判决的申请再审工作。但2宗判决被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并不构成对其余32宗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尚未解冻,本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情况和执行情况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
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一监字第443—1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