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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碳金融对我国经济转型意义重大
    刘新华:以创业板启动为契机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严控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风险
    创业板发审工作将进入常态化
    重点加强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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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加强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2009年10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丽娜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王丽娜 ○编辑 衡道庆

      

      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16日表示,创业板在经营与估值等方面存在五大风险,深交所将坚持“从严监管”理念不动摇,重点加强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强化保荐代表人的督导责任,严格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努力将创业板打造成为“诚信之板”、“创新之板”。

      

      创业板存在五大风险

      周明表示,创业板是“机会与风险”共存的市场,“机会”是指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自主创新能力强、高成长性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技术创新、盈利模式、成长性等方面的特点突出,一些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非常好,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相信创业板一定能诞生出中国的“微软”和“英特尔”,广大投资者也能够有机会分享到创业板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同时,创业板也存在五大风险。第一是整个经营上存在的风险,创业板的规模比较小,受市场的变化、市场的影响冲击比较大;第二是技术上存在的风险,虽然创业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但有些技术可能产生失败或者是被别的新技术所替代,甚至出现有些核心的技术人员可能流失等问题;第三是规范运作方面的风险,创业板民营企业比较多,还有一些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所以在规范运作方面比较容易出现风险;第四是估值上的风险。无论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在估值定价上有的很难把握,因为创业板有很多的新型的行业,还有很多新的经营模式,估值来讲不一定能够估得很准;第五是股价波动的风险,因为股本小,股价容易被操纵,容易引起炒作。所以广大投资者应该充分学习和了解创业板以及创业板公司的特点,理性投资、审慎投资。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深交所将借鉴中小板监管的成功经验,首先,要坚持“从严监管”的理念不动摇;其次,要坚持“监管创新”,针对创业板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去完善制度、推进创新;第三,要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整个创业板的监管要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督导作用、发挥中介机构包括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来共同把创业板的公司监管好。

      

      关注创业板募集资金

      使用问题

      针对上周深交所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周明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引》更有针对性对创业板公司进行监管,强调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特别强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填报制度,同时规定创业板超募资金不得投资理财。

      周明表示,深交所十分关注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尤其是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统计显示,已发行的28家创业板公司计划募集资金70.78亿元,实际募集资金154.78亿元,就是说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了计划募集资金的1.19倍。

      对于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区别,周明表示,创业板和中小板是资本市场中两个不同层次的板块,除了发行上市条件不同之外,定位也是不同的,创业板面向的服务对象是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突出了“创新”与“成长”的特点,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新的经营模式、高成长的这类企业。中小板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主板是一样的,并且主要面对的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这些企业行业都非常成熟。

      中小板现在有297家企业,其中226家企业属于制造业,占比76%,并且制造业大部分是传统制造业。而在先前申报证监会的149家创业板企业中,实际上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行业占比68%,制造业只占15%。

      在首批拟发行的28家创业板企业中也充分体现了创业板“创新”与“成长”的特点,这28家企业中有8家是制造业,包括生产工业机器人的新松机器人、生产节能灌溉设备的大禹节水、生产交通运输设备的鼎汉技术,这几家都是创新能力很强的高端制造业,所以创业板从初期的情况来看,特色是很鲜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