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9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9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阿尔法(Alpha简称α) | 指投资标的实际回报和按照β系数计算的回报之间的差额,可直观描述为超出市场平均收益的回报。阿尔法(α)可用来衡量单个投资标的,也可用来衡量一个组合的回报情况。一般来说,较高的α表示该标的价值没有被市场完全体现,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具有更高的获得超额回报的概率 |
业务规则 |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元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直销机构 |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53000 传真:010-66579490
8.联系人:程丹倩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351998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EMBA。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男,硕士、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军:董事。男,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历任济钢小型轧钢厂副厂长,济钢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主任,济钢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杨江山: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助理、客户关系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历任WARWICK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业:独立董事。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