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收到天津海事法院(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629-1号、第629-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津联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简称:“津联运输”)因船舶租用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天津海事法院起诉本公司。天津海事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9月22日签发相关《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津联运输,被告为本公司。
(二)本案诉讼情况
津联运输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376,725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本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23.44万元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412号的房产作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申请扣押本公司的中国籍“天荣号”、“天利号”集装箱货船,并请求本公司提供3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及以案外人天津市水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820.96万元的天津市汉沽区大丰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
天津海事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裁定,准予津联运输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包括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376,725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本公司所属的中国籍“天荣号”、“天利号”集装箱货船(活扣);责令本公司提供3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
三、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如有判决结果本公司亦将及时公告。
四、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司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投资者可参阅相关公告;同时截至本次公告,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同时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629-1、民事裁定书(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629-3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