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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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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26号)

    核准日期:2009年9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张莉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黄建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计财部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刘以研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刘以研先生于2006年1月从交行长春分行调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筹建长春分行,开业后任长春分行行长。2008年3月调任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斐女士,董事,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10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本科学位,澳大利亚国籍。2005年5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公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AXA IM —AXA Rosenberg集团的母公司的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周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3年起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产业投资、兼并重组、金融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

    石良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曾在上海市统计局、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工作,历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商经济研究所所长、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团主席。

    吴伟聪(Michael WU)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国籍。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局(仲裁监管部)董事、执行董事、副主席、首席运营官,中国证监会顾问,中国证监会策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区主席。Michael WU先生现阶段同时兼任了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电讯集团有限公司及首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美国杜兰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Jean-Pierre HELLEBUYCK先生,监事,现任AXA IM S.A.副董事长,负责AXA IM的基金管理战略,宏观经济研究及股票管理团队。

    戴刚先生,职工监事,伦敦MIDDLESEX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MPAcc),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斐女士,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法国国籍,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学位,巴黎中央工艺学院材料博士学位,法国高等商校国际金融硕士学位。2001年5月加入AXA IM,负责安盛投资几乎所有可投资债券级别CDO基金的创立及管理,管理总额超220亿欧元并连年获大奖。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陈逸康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方毅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3月至2002年9月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任自营业务投资经理,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之职。2009年5月起任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拥有16年证券从业经历。方毅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正式成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简历同上。

    汪姿女士,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7月至1993年9月在上海海通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担任B股交易员和分析师。1993年10月至1995年1月在香港新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B股研究员,主要负责中国境内B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1995年2月至2007年3月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2007年4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研究部总监之职。拥有17年证券从业经历。

    林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7月至2007年2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组合投资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2007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林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林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段福印先生,CFA,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发行与研究工作,2002年9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固定收益组合管理,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2008年12月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6月兼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段福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段福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方毅先生,简历同上。

    2、列席成员

    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交易部总监及金融工程部总监等有权作为列席成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相关资产研究人员(有关股票或债券分析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决定。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设立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监察部负责检查、监督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三,公司专门设立了“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和评价,该部门对督察长直接负责。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证券时报》、香港《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6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五)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陈瑶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客户服务热线: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09]92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1000万元0.2%
    M≥10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下转B11版)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