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22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代理)股份158,471,4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以普通决议表决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7个月内签署有效。
(同意股数158,47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