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刊登在2009年8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ft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F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4号金宸公寓1号楼306室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室
(4)本公司网上交易地址
https://etrade.ftfund.com/etrading/etrading.jsp
2、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民生证券、国都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恒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江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平安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万联证券、德邦证券、湘财证券、华安证券、广发证券、长城证券、爱建证券、华宝证券、金元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江南证券、宏源证券、英大证券、中银国际证券。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若增加新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时除外)。开放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2、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赎回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赎回的数额要求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 赎回费率 |
365 天以下 | 0.10% |
365 天(含)~730 天 | 0.05% |
730 天(含)以上 | 0.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自2009年8月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等多种方式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六、咨询方式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021-38784566
电子邮件地址:service@ftfund.com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