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伟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09.9.30 | 2008.12.31 | 增减幅度(%) | ||||
总资产(元) | 17,479,857,582.08 | 13,934,191,555.82 | 25.4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3,131,004,458.32 | 2,886,137,189.46 | 8.48% | |||
股本(股) | 1,352,000,000.00 | 1,040,000,000.00 | 3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2 | 2.78 | -16.55% | |||
2009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09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元) | 1,623,487,877.07 | 69.44% | 1,822,677,112.45 | -19.6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44,270,747.25 | 26.62% | 371,747,268.86 | -38.2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380,561,909.68 | 82.5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0.28 | 86.6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5 | 13.64% | 0.27 | -43.7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5 | 13.64% | 0.27 | -43.75% | ||
净资产收益率(%) | 11.00% | 1.52% | 11.87% | -8.9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 11.02% | 1.62% | 11.98% | -8.64% |
单位:(人民币)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3,000.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544,837.29 | |
所得税影响额 | 1,127,959.33 | |
合计 | -3,383,877.96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0,790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中诚滨江优利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 17,999,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朱慧明 | 16,707,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莫建华 | 16,707,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中诚滨江优享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 16,617,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中诚滨江优得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 16,113,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383,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879,93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812,924 | 人民币普通股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899,912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345,434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2008年转让绿滨、望江阳光、滨江棕榈公司股权、收到现金,导致2008年1-9月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较多,而本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发生较少所致; 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本期公司偿还银行借款较多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5)、2009年9月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公担抵字第99072009Y83027号,以杭政储出[2008]2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抵押期限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日; (6)、2009年9月2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担保字第99072009B83024号,由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公借贷字第99072009290293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不超过8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9年9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日; |
2008年12月18日,杭州中院出具(2008)杭民一终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二审案件受理费36,629元,由橙思得公司负担。 经公司向江干法院申请执行(2007)江民一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09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1,081,344.90元,余款2,688,951.1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9年8月14日,江干法院就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出具(2009)杭江民执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09)杭江民执字第3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不适用 |
股份限售承诺 |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3、股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4、股东戚加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戚加奇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不适用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不使用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1、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滨江房产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滨江房产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现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滨江房产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滨江房产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4)本公司承诺不以滨江房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滨江房产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滨江房产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滨江房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滨江房产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本人投资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滨江房产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无 | 不适用 |
3.4 对2009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人民币)元
2009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幅度小于30% | |
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增长不超过30% | ||
2008年度经营业绩 | 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04,267,385.45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营业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收入。公司全年经营情况比较稳定。 |
3.5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戚金兴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