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顺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赤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建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3,926,854,834.15 | 12,910,327,372.17 | 7.87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422,094,887.98 | 1,721,310,718.95 | -17.3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9983 | 2.4188 | -17.38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673,701,272.98 | -16.50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9467 | -16.5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2,964,800.62 | -447,965,346.87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885 | -0.6295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6331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885 | -0.6295 | 不适用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4.43 | -31.50 | 增加4.8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4.61 | -31.68 | 增加4.6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52,427.77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447,204.25 | 2009年7月,公司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收购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出资1200万元收购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的部分股权,本次收购后公司持有燃料公司的股份数达到其股本总额的50﹪,成为控股股东。公司从7月份开始将燃料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公司本期确认营业外收入447,204.25元。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1,779,967.14 | 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而产生营业外收入1,779,967.14元。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84,090.87 | |
合计 | 2,863,690.03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30,074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长沙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9,884,281 | 人民币普通股 |
湖南省银宏实业发展总公司 | 10,301,49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煤炭公司 | 9,942,140 | 人民币普通股 |
闫丽霞 | 1,256,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任晓娥 | 979,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魏霞 | 908,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叶伟星 | 881,703 | 人民币普通股 |
靳珊珊 | 764,23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融信托 | 7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蒋富强 | 630,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较年初增长40%,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末集中结算上月电费,导致应收票据增加。
2、预付账款较年初增长1516%,主要原因一是本报告期燃料公司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因煤电企业未能就煤炭价格达成一致,燃料公司预付燃料款不能及时结算,导致9月底该公司预付燃料款达到4.92亿元,相应引起公司预付账款增长。二是公司预付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0.5亿元。
3、存货较年初减少30%,主要原因是煤电企业未能就煤炭价格达成一致,公司已入库的燃煤不能及时办理结算,导致公司预付账款(燃料)不能入账转增存货(燃料)所致。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年初增加60%,原因是公司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价格上涨所致。
5、在建工程较年初减少53%,主要原因是公司投资的金竹山扩建工程二期1×600MW机组投产转固定资产所致。
6、工程物资较年初减少96%,主要原因是转入金竹山二期扩建工程1×600MW机组基建成本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较年初减少35%,主要原因是公司投资的金竹山扩建工程二期1×600MW机组投产相应摊销长期待摊费用2072万元。
8、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51%,主要原因是应付票据到期兑付所致。
9、预收账款较年初增长3.52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燃料公司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燃料公司收取二级燃料经销商预付的煤款由于煤电企业价格争议而不能及时结算,导致9月底该公司预收燃料款达到3.49亿元,相应引起公司预收账款增长。
10、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0.89亿元,主要原因是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购建金竹山二期扩建工程1×600MW机组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1.29亿元,导致公司报告期末新增未抵扣增值税0.97亿元。
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了71%,主要原因是公司部分非流动负债已经到期。
12、长期应付款较年初增长331%,主要原因是公司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而新增长期应付款5亿元。
13、其他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增长267%,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所属子公司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关停机组财政拨款7010万元,该款项暂挂往来会计科目,待年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一次性计入2009年度损益;二是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收到环保项目专项拨款2905万元。
14、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97%和49%,主要原因是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新增会计报表合并单位燃料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导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952万元,管理费用同比增长1600万元,其中: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摊销露天矿土方剥离费854万元。
15、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60%,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控股燃料公司并于本报告期将其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公司本期确认营业外收入447万元;二是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而产生营业外收入178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兆公司)是1996年9月2日由刘广建和李民两个自然人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广建出资为70万元,占出资比例70%;李民出资为30万元,占出资比例30%;广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2000年4月30日,广兆公司与公司签订《重组深圳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重组合作意向书》),约定:广兆公司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同意公司出资参股广兆公司。广兆公司以其在深圳、东莞、武汉兆龙万事通通讯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暂估计为1600万元人民币(以经双方确认的评估值为准),加上广兆公司拥有的技术、全国联网特服号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计2900万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 (须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但双方商定以2900万元人民币为作价上限),共计4500万元作为对重组后的广兆公司出资,占总出资的60%。公司对重组后的广兆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占总出资的40%。2000年6月,公司先行投入了2000万元出资。
后由于广兆公司违约,广兆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在全国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有关的全部手续,公司随即起诉广兆公司违约,应退回公司先行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审理。2004年11月1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兆公司赔付公司1450万元,但双方均不服郑州中院一审判决。2004年11月22日,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05年12月9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公司投入广兆公司的400万元出资款不得抽回,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公司补偿广兆公司150万元经济损失(详见公司2006年3月1日《公司关于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与刘广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刘将其持有的广兆公司40%的股权(广兆公司当时总股本100万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支付刘40万元。后广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至1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一并支付了400万元给广兆公司,而广兆公司未将其中40万元付给刘,刘认为在股权转让中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由此引发公司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刘以转让广兆公司40%股权给公司,公司未支付相应对价为由,于2006年6月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损失款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600万元。深圳中院于2006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7年9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原告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800万元;(2)驳回原告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07年12月20日《公司关于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公告》及公司2008年三季报)。
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受理并于2008年6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1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终审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1号]。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公司持有广兆公司40%的股权,根据《重组合作意向书》,广兆公司当时净资产为4500万元,公司取得广兆公司40%股份,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为1800万元。因河南高院二审判决只判令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公司在广兆公司的400万元出资不能抽回,故公司应支付的价款应扣减该400万元,公司实应支付1400万元对价给刘广建。据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给刘广建是正确的,但未扣减公司400万元出资款不当,应予改判。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自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公司向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400万元;
2.驳回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合共260020元,由公司承担202238元,刘广建承担57782元。因刘广建预交了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公司预交了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相互折抵,公司应另外支付案件受理费72228元给刘广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投资广兆公司的2000万元,截止2007年末已发生投资亏损1950万元,已计入2007年及以前年度损益。
根据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及《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后,冲减2008年度营业外支出400万元。公司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0日发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97号],决定:1.提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对期后利润影响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而定。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计划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三年内,逐步实施其在湘电力资产整合计划。集团公司将积极促成其在湘的优质电力资产逐步注入公司,减少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通过资产整合,增加公司收入与利润,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
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5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35%股权、大唐衡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66.23%股权,以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详见2009年8月21日中证报、上证报《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因公司2008年度发生亏损,公司2009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达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