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今日披露,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四宗罪”:未披露担保事项;未披露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未披露仁寿水泥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的性质及影响;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近日,ST金顶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
据悉,2009年1月,ST金顶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华伦集团从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元泰典当、浙江香溢德旗典当取得的20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典当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此外,公司2006、2007年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提供的担保授信未及时披露。
ST金顶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的行为。2008年以来,仁寿水泥先后向多个自然人和企业借款,累计发生额约1.6亿元,其中3280万元未入账;截至2009年5月末,余额约5093万元。公司收购仁寿水泥股权过程中未披露有关事项及其可能对收购形成的重大影响,也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公司2008年度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但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收购仁寿水泥股权过程中,未披露仁寿水泥核心生产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及其可能对收购形成的重大影响,也未在2008年报中披露。
公司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记账。2007年至2008年,累计未入账的划出资金与收回资金发生额均为9.56亿元,余额为零。2008年至2009年,仁寿水泥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部分借款未按规定记账。
四川监管局要求,公司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交易事项进行差错更正,对未披露的事项依据相关法规和会计规则进行补充披露。公司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四川监管局届时将组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