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大股东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博信”)通知,深圳博信于2009年10月23日与杨志茂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博信将其持有本公司14.09%的股份,合计3,240万股股份,以总价24,62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杨志茂先生。本次股份转让的详细情况参见杨志茂先生的《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杨志茂先生将持有本公司3,2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09%,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杨志茂先生控股80%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0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0%,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杨志茂先生将合计控制本公司6,3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39%,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股票简称:ST博信 股票代码:60008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博讯科技大楼四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博讯科技大楼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声 明
1、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信”)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东博信拥有的股份;
4、本次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广东博信32,40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杨志茂;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深圳博信: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博信: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本报告: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结算公司: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8、《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9月11日
3、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博讯科技大楼四楼
4、法定代表人:刘国昌
5、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6、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7、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1900000058671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服务(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减持原因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为公司发展筹集资金、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意增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的12个月内增持广东博信股份。
三、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广东博信股权分置改革中关于上述股份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由股份受让方承接。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东博信股份总数为34,526,922股,占广东博信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约为15.0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115,527股,占总股本的8.3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411,395股,占总股本的6.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东博信股份总数为2,126,922股,占广东博信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约为0.9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让方: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受让方:杨志茂;
3、转让标的:深圳博信将其持有的广东博信(600083)14.09%股份,共计32,400,000股,转让给杨志茂;
4、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620万元整;
5、支付方式:
付款时间:杨志茂按如下约定将转让价款(共24,620万元)分期支付给深圳博信:
第一期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4,750万元;
第二期 深圳博信所转让的股份全部过户至杨志茂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另付转让价款2,000万元;
第三期 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转让价款余款17,870万元。
付款方式:杨志茂以现金方式支付。
6、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股份转让合同于2009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深圳博信在广东博信中拥有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转让的广东博信32,400,0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处分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9年7月9日,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系统出售广东博信股份721,500股,约占广东博信总股本的0.31%,出售价格区间为7.02元/股至7.05元/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广东博信深圳办公区证券资料室查阅:
1、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2、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合同;
4、本报告文本。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09年10月2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博信
股票代码:60008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师大南区10栋
通讯地址:清远市经济开发实验区2号区内
邮政编码:511518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涉义务的能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志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0207****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师大南区10栋
通讯地址:清远市经济开发实验区2号区内
邮政编码:511518
联系电话:0763-386787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收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杨志茂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1、杨志茂持有东莞新世纪80%的股权,东莞新世纪的核心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东莞新世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如下:
(1)持有锦龙股份26.48%的股权,是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持有ST博信13.3%的股权,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3)持有东莞市锦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该公司经营业务为房地产项目开发;
(4)持有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证券的代理买卖。
2、杨志茂间接持有锦龙股份21.18%的股权,锦龙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核心业务为自来水业务和参股投资证券公司业务。锦龙股份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如下:
(1)持有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该公司经营业务为自来水生产和销售;
(2)持有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证券的代理买卖;
(3)持有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3%的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志茂为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东莞新世纪持有锦龙股份26.48%的股份,为锦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锦龙股份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锦龙股份总资产为112,584.90万元,2008年度营业收入8,689.89万元,实现净利润2,231.65万元。
杨志茂通过其控股的东莞新世纪间接持有ST博信10.64%的股份。
除此之外,杨志茂未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志茂将合计控制ST博信6,300万股,占ST博信总股本的27.39%,成为ST博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志茂将致力于改善ST博信的资产质量、企业管理水平,提升ST博信的核心竞争力,力争为全体股东带来较好的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ST博信的明确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杨志茂通过其控股80%的东莞新世纪间接控制ST博信股份3,060万股,占ST博信总股本的13.30%。
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志茂将直接持有ST博信股份3,240万股,占ST博信总股本的14.09%,成为ST博信第一大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杨志茂将合计控制ST博信股份6,300万股,占ST博信总股本的27.39%,成为ST博信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前上市公司的控制结构:
■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的控制结构:
■
二、 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杨志茂
2、转让标的:深圳博信将其持有的ST博信3,240万股股份,占ST博信总股本的14.09%,转让给杨志茂。
3、转让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股份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988,60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411,395股。
4、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贰亿肆仟陆佰贰拾万元整(¥24,620万元)。
5、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
股份转让款(共24,620万元)分为三期支付:
第一期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4,750万元;
第二期 深圳博信所转让的股份全部过户至杨志茂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另付转让价款2,000万元;
第三期 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转让价款余款17,870万元。
6、股份交割:
出让方保证最迟的过户期限不迟于2009年11月15日,否则,受让方有权根据实际过户日期顺延支付第二期及此后各期的转让价款。
7、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股份转让合同于2009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深圳博信在ST博信中拥有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交易价格
根据与深圳博信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同意深圳博信将其所持有的3,240万股“ST博信”股份(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98860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411395股)以人民币贰亿肆仟陆佰贰拾万元整(¥24,6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志茂。
二、资金来源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总计人民币24,620万元全部通过自有资金支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ST博信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三、支付方式
股份转让款分为三期用现金支付,各期支付具体时间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第二条第5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在成为ST博信实际控制人后,将引导公司寻求更具有发展前景的经营目标和投资方向,通过高效科学的经营管理,不断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促进ST博信的长远、健康发展。
未来12个月内,杨志茂对下列事项的后续计划为: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ST博信主营业务或者对ST博信投资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可能;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ST博信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的可能;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存在未来调整ST博信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可能,但目前没有明确人选,也不存在与ST博信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ST博信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没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ST博信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没有修改ST博信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没有其他对ST博信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博信仍将保持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维持独立经营能力: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博信仍将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方面保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志茂及其关联方与ST博信不存在同业竞争,杨志茂已就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杨志茂及其关联方与ST博信之间没有发生过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杨志茂及其关联方未与ST博信之间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一)与ST博信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ST博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ST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ST博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杨志茂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股份。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财务顾问主办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全文已与本报告一并披露。
三、律师声明
经办律师及其所代表的律师事务所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与本报告一并披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杨志茂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协议转让进程的说明;
3、杨志茂与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4、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自查报告;
6、杨志茂《关于“五分开”的承诺函》、《关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财务顾问意见;
8、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办公区证券资料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签字):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签字):
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刘国昌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李文静 | 女 | 董事 | 中国 |
何骋宇 | 男 | 董事 | 中国 |
谢 娟 | 女 | 董事 | 中国 |
何 萍 | 女 | 董事 | 中国 |
基 本 情 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清远市 | ||
股票简称 | ST博信 | 股票代码 | 60008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4,526,922 持股比例:15.0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2,400,000 变动比例:14.0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 增持 | 否■ 备注:未明确表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法。商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09年10月23日 |
ST博信、上市公司 | 指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杨志茂 |
深圳博信 | 指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新世纪 | 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
锦龙股份 | 指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深圳博信将其持有的3,240万股ST博信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杨志茂的行为 |
《股份转让合同》 | 指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茂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
本报告书 | 指《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人民币元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名称及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2004年至今 |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董事 | 科教投资,房地产开发等 |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 持有该公司80%股权 |
2004年至今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实业投资等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第十二层 | 间接持有该公司21.18%股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2009年3月至今 |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对外投资业务 | 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2号区内 | 间接持有该公司10.64%股权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二号区内 |
股票简称 | ST博信 | 股票代码 | 60008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杨志茂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1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0,600,000股 持股比例:13.3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2,400,000股 变动比例:14.09%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说明:目前没有明确计划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已通过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