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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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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9年10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1版)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由于参加深证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需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规定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如下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的深证100ETF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深证100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表决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深证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并完成表决;并应当就全部表决意见进行分类统计,确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分子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深证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据此投票表决(各类表决意见代表的深证100ETF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的深证100ETF总份额×该类表决意见占比,基金份额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位);

      (4)就因参与深证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而召集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款规定与上述第1款至第10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款规定为准,本款未作规定的仍适用第1款至第10款的规定;

      (5)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本合同可不经召开持有人大会对上述特别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深证100ETF的管理人与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100ETF前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100ETF前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ETF、深证100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100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指对深证100ETF、深证100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同时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100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是深证100ETF的联接基金,与深证100ETF一样,可不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