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最近发布《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比例上限,由原来的30%提升至40%。这个利好政策无疑表明了管理层对于信用债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宏观经济逐步走好的环境下,企业效益逐步回暖,企业债的经营风险逐步减小,信用债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标准。
从近期信用债一级市场的发行情况看,笔者认为这个政策隐含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信用债投资资金的扩容问题。随着银行系在年底大幅收紧资金,缩减对于企业债投资的资金投入,造成了信用债的一级发行市场并不如之前那样火热;相反,供大于求的局面在逐步形成,偏冷的环境在不断蔓延。在二级市场上,信用债收益率曲线则经历了近一年的不断平移向上的过程。这个时候引入保险机构进入信用债市场,有利于增加信用债的投资吸引力,既满足保险资金的风险偏好,又可以保障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不过,从长远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也引出了信用债市场的关键缺陷。目前市场并不缺乏“补丁型”的政策,关键是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投资指引。如果说银行的贷款有贷款通则这种标志性规则加以指导的话,那么信用债市场却一直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从融资的功能上说,贷款和信用债本质是一样的,但信用债比贷款更加具有灵活性、多变性。不过从目前各家投资机构的实际投资操作中,我发现对于信用债的投资还是过于随意。
从深层次分析,笔者发现这种随意主要表现在投资机构缺乏对于信用债发行主体的授信评审过程。信用债的投资机构主要是资金交易部门,资金交易部门所管理的市场风险与授信部门所管理的信用风险往往在投资机构内部是分离的,信用风险对于交易部门的认识范畴就仅仅体现在募集说明书上,而不是一系列的信用风险调研、评估、授信流程上。因此,上至管理层、下至各家投资机构都需要加强信用债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亟须监管部门通过建立指导性原则,帮助各家投资机构建立甄别信用债所含信用风险的内部管理流程,真正把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投资相结合。这样才会出现像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一样的投资者,从市场细微之处去发掘信用债的价值。
所以,只有投资者建立了信用债的信用评估机制后,信用债市场才能形成一个非常好的良性循环,而信用债才能真正体现自身的价值,并为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