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9年10月30日 公告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9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公告的《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银华沪深300指数(LOF)
场内简称:银华300
2.交易代码:161811
3.基金份额总额:670,189,105.75份(截至:2009年10月23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16元(截至:2009年10月23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8,423,687份(截至:2009年10月23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10月30日
8.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日常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9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认购发售日期:自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3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和上海分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669,901,627.47元,折合669,901,627.47份基金份额;依照《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募集期间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87,478.2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87,478.28份。截止2009年10月14日本次募集期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10月14日
(二)本基金上市前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09年10月30日。
(三)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9]13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10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银华沪深300指数(LOF)
场内简称:银华300
5.交易代码:16181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423,687份(截至2009年10月23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09年10月23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56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53,997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5,001,000份,占 59.368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3,422,687份,占 40.6317%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 | 备注(占场内总 份额比例(%)) |
1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5,001,000 | 59.37 |
2 | 裴路 | 253,012 | 3.00 |
3 | 陈静 | 200,040 | 2.37 |
4 | 张建萍 | 155,054 | 1.84 |
5 | 林柳叶 | 149,052 | 1.77 |
6 | 王新霞 | 103,014 | 1.22 |
7 | 俞闻冰 | 100,036 | 1.19 |
8 | 崔如菊 | 100,023 | 1.19 |
9 | 陈少民 | 100,015 | 1.19 |
10 | 黄素华 | 100,015 | 1.19 |
合计 | 6,261,261 | 74.33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越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22602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 | 占总股本比例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1% |
合计 | 100% |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刘晓雅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0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586亿元。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部: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基金销售、销售渠道管理等工作。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及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协助QDII产品的设计、发行等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协助组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工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社保基金产品投资管理;QFII投资顾问。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上海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直销和渠道的开发、维护。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凌宇翔;010-58163096。
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222人,其中10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6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大部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营业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职。自2006年4月29日至 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自2009年6月8日起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银华-道琼斯88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银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华夏中小板ETF、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华商收益增强债券、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优选股票、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家精选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强债券、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等10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股票组合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认购期间、开放日常申购日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或日常申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09年10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2009年10月23日资产负债表 |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
2009年10月23日 | |
资产 | |
银行存款 | 308,683,990.13 |
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72,533,937.13 |
其中:股票投资 | 372,533,937.13 |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应收股利 | 1,054.62 |
应收利息 | 105,299.70 |
应收申购款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681,324,281.58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负债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104,869.66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82,906.46 |
应付托管费 | 24,871.95 |
应付交易费用 | 305,634.77 |
应付税费 | |
应付赎回款 | |
其他负债 | 11,538.45 |
负债合计 | 529,821.29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670,189,105.75 |
未分配利润 | 10,605,354.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80,794,460.29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681,324,281.58 |
(2009年10月23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16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股票 | 372,533,937.13 | 54.68% |
债券 | - | - |
权证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308,683,990.13 | 45.31% |
应收申购款 | - | - |
其他资产 | 106,354.32 | 0.01% |
合计 | 681,324,281.58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 行业分类 | 股票市值(元) |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768,682.00 | 0.11% |
B | 采掘业 | 107,823,913.01 | 15.84% |
C | 制造业 | 70,757,013.14 | 10.39% |
C0 | 其中:食品、饮料 | 8,108,925.85 | 1.19%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953,045.00 | 0.14%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770,522.00 | 0.11%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5,614,595.00 | 0.82% |
C5 | 电子 | 1,083,640.00 | 0.16% |
C6 | 金属、非金属 | 26,351,390.91 | 3.87%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22,249,856.88 | 3.27%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4,261,359.50 | 0.63% |
C99 | 其他制造业 | 1,363,678.00 | 0.20%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0,693,147.00 | 1.57% |
E | 建筑业 | 6,648,205.00 | 0.98%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6,951,477.00 | 2.49% |
G | 信息技术业 | 6,306,064.00 | 0.93%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4,806,023.96 | 0.71% |
I | 金融、保险业 | 129,293,999.02 | 18.99% |
J | 房地产业 | 11,691,241.00 | 1.72% |
K | 社会服务业 | 3,301,667.00 | 0.48%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381,141.00 | 0.06% |
M | 综合类 | 3,111,364.00 | 0.46% |
合计 | 372,533,937.13 | 54.72%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期末市值(元) | 占净值比例 |
1 | 601857 | 中国石油 | 3,560,750 | 49,245,172.50 | 7.23% |
2 | 601398 | 工商银行 | 6,562,700 | 34,126,040.00 | 5.01% |
3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698,006 | 20,698,693.14 | 3.04% |
4 | 601988 | 中国银行 | 4,974,800 | 20,645,420.00 | 3.03% |
5 | 601628 | 中国人寿 | 553,336 | 16,804,814.32 | 2.47% |
6 | 601088 | 中国神华 | 380,079 | 14,017,313.52 | 2.06% |
7 | 601328 | 交通银行 | 963,800 | 8,799,494.00 | 1.29% |
8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42,195 | 8,318,407.50 | 1.22% |
9 | 600036 | 招商银行 | 394,090 | 6,979,333.90 | 1.03% |
10 | 601998 | 中信银行 | 753,000 | 4,894,500.00 | 0.72%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 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1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10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09年 10月23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交易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1,054.62 |
4 | 应收利息 | 105,299.70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合计 | 106,354.32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9年10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