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09年7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查询。
3、本基金只能通过场外方式办理赎回业务。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
4、本公告关于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未尽事宜,请参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最新业务公告。通过本公司“鹏友e家”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按照本公司公告的相关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5、本公告所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三、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5% |
N≥2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四、转换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
今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若开通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费用和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基金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本基金与鹏华行业成长基金之间相互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零,转换费用即为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具体转换费率如下表。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与鹏华行业成长基金转换费率表:
转出基金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 申购补差费率 |
N<1年 | 0.5% | 0 |
1年≤N<2年 | 0.25% | 0 |
N≥2年 | 0 | 0 |
注: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赎回费的75%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转换为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转换费率为0.25%,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净转入金额=10,000×1.148×(1-0.25%)/(1+0)=11,451.3 元
转换补差费用=0
转入份额=11451.3/1.048=10926.81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转换为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926.81份。
(三)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时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4、本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如果转出基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200份基金份额,则单笔转出最低为200份基金份额;如果转出基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小于200份基金份额,则该笔转换业务将确认失败。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或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届时发布的公告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一)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含2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三)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六、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二)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东莞银行、上海银行、温州银行。
2、场外代销证券公司: 国信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湘财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渤海证券、 中投证券、 平安证券、国元证券、光大证券、东莞证券、江南证券、安信证券、华林证券、广州证券、红塔证券、华西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国都证券、宏源证券、财富证券、方正证券、浙商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财通证券、日信证券、银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 东方证券、长城证券、 兴业证券、金元证券、 西部证券、华安证券、 万联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中信证券、 华泰证券、 江海证券、 中信金通证券、 国金证券、 信达证券、
华龙证券。
(三)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销售机构
1、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东莞银行、温州银行和部分券商。
2、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东莞银行、温州银行和部分券商。
由于办理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等规定。本基金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具体业务规则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