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通”)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的通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和国资委《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2009年10月26日,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了《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卫通拟将其持有的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即200,764,934股国有股权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给中国电信(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完成后, 中国电信将直接持有本公司200,764,93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2%,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划转完成后, 中国卫通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摘要》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转让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中国电信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股权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卫国脉
股票代码:600640
收购人名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中卫国脉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卫国脉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收购人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收购尚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电信要约收购义务;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瑞银证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收购人介绍
一、 中国电信基本情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亿元整
注册号码:100000000017708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4、IP电话业务(限于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1、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2、CDMA2000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二)网络接入业务:1、无线接入业务(含3.5GHz无线接入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覆盖范围包括天津、南京、合肥、昆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甘肃、西藏。(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和网络托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对外派遣境外电信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连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中国电信及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承包境外电信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施工、设备生产与销售、广告、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10001770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联系人:王怀远
电话:010-5850 1800
传真:010-5850 1060
邮政编码:100032
二、 中国电信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中国电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国电信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电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受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中国电信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信的主要控制关系如下:
■
三、 中国电信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的主要业务
(一)中国电信
中国电信的主要业务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中国电信及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承包境外电信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施工、设备生产与销售、广告、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
(二)中电信
中电信为H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728。中电信的主要业务为:
1、基础电信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和CDMA2000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二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于Phone-to-Phon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在南京、合肥、昆明、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甘肃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
2、增值电信业务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二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西藏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信息服务)。
3、一般经营项目
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
(三)中通服
中通服为H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552。中通服的主要业务为一般经营项目:通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业务;通信器材的生产、销售;计算机应用系统集成;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广告业务;电信设备的维修、维护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四、 中国电信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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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电信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中国电信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 中国电信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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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 中国电信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有H股上市公司中电信70.89%的股份;
2、直接持有H股上市公司中通服52.60%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信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三章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收购目的
为实现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以及财政部于2008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的改革目标,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9〕100号)文件的精神,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除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外)并入中国电信。本次划转是中国卫通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电信行业重组的需要。
二、 未来12个月内对中卫国脉权益的处置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 个月内,中国电信或下属公司可能通过认购中卫国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增持中卫国脉权益。除此之外,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中国电信没有处置中卫国脉权益的其他安排。
三、 收购决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均已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卫国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四章 收购方式
一、 中国电信持有中卫国脉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电信下属中电信的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中电信推进总分体制调整,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已取消法人资格,所持中卫国脉股份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继承。由于上述变化,原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所持中卫国脉股份需过户到中电信,但由于中电信尚未开设A股法人股票账户,且分公司无权新设该类股票账户,因此,原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所持中卫国脉股份过户手续暂未完成,目前证券登记机构上登记的权利人仍为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持有中卫国脉1,100.9042万股股份,占中卫国脉股份比例的2.74%,除此之外,中国电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卫国脉的股份。中国电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中国卫通所持有的中卫国脉股份后,将直接持有中卫国脉20,076.4934万股股份,占中卫国脉总股本的50.02%,成为中卫国脉的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前,中卫国脉控制关系如下图:
■
本次收购后,中卫国脉控制关系如下图:
■
二、 行政划转的主要情况
(一)行政划转的主要内容
划出方:中国卫通
划入方:中国电信
划转数量:20,076.4934万股
占中卫国脉总股本的比例:50.02%
股份性质:国有法人股
(二)划转双方签署的《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9年10月26日,中国卫通和中国电信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双方
中国卫通为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出方,中国电信为划入方。
2、被划转产权
中国卫通持有的中卫国脉50.02%股份。
3、无偿划转
(1)双方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2)双方同意,按照中卫国脉2008年度审计报告记载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确定划转资产数额。
(3)双方同意,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中国电信无需向中国卫通支付任何对价。
4、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电信要约收购义务。
5、职工安置
中国电信将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安置中卫国脉现有职工。
(三)其他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中卫国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中卫国脉股份的申请后方可实施。
三、 权利限制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中国卫通持有的中卫国脉20,076.4934万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弘
财务顾问主办人:范文伟
财务顾问协办人: 邵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帅天龙、谢莲坤、李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卫国脉
股票代码:6006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兰华国际大厦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公告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划转生效的前提条件是:1、《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章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卫国脉、 上市公司
指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指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划转
指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中国卫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卫通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卫通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持股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中卫国脉200,764,934 股股份,占中卫国脉总股本的50.02%,为中卫国脉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不再持有中卫国脉的任何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中卫国脉股份的计划。
第四章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卫国脉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卫通持有中卫国脉200,764,934股股份,占中卫国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02%,其中194,964,934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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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26日,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署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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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政府部门的批准
本次划转尚需取得以下批准或核准:
1、本次划转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2、本次股份划转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持有中卫国脉的股份将超过中卫国脉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划转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拟转让目标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 有买卖中卫国脉股票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中国卫通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 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芮晓武
签署日期:2009年10月26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卫通的法人营业执照
2. 中国卫通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50.02%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日期: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工信部 | 指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发改委 | 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卫国脉、上市公司 | 指 |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信、本公司或收购人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中国卫通 | 指 |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
中电信 | 指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通服 | 指 | 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 | 指 | 中国卫通将其持有的中卫国脉20,076.4934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的行为 |
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划转协议》 | 指 | 2008年12月30日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的《关于无偿划转基础电信业务资产的协议》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项目 | 2008年12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2006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62,128,997 | 54,161,654 | 55,715,907 |
负债总额 | 25,090,601 | 13,773,352 | 17,336,400 |
净资产 | 37,038,396 | 40,388,302 | 31,367,795 |
2008年 | 2007年 | 2006年 | |
营业收入 | 22,110,274 | 21,187,788 | 19,764,546 |
利润总额 | 2,585 | 3,268,711 | 3,260,569 |
净利润 | 44,100 | 2,480,319 | 1,817,43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02,262 | 8,500,342 | 7,983,836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王晓初 | 总经理 | 33010219580824003X | 中国 | 中国 | 否 |
尚冰 | 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 210102195512265636 | 中国 | 中国 | 否 |
吴安迪 |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 110108195410055448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继平 | 副总经理 | 21010219551201567X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晨霜 | 副总经理 | 370103195001285011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平 | 副总经理 | 230103195402020910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杨小伟 | 副总经理 | 510212196309012119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杨杰 | 副总经理 | 140102196207282014 | 中国 | 中国 | 否 |
孙康敏 | 副总经理 | 510103195709015718 | 中国 | 中国 | 否 |
苗建华 | 纪检组长 | 220104195201121314 | 中国 | 中国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
法定代表人 | 芮晓武 |
注册资本 | 叁拾陆亿伍仟壹佰肆拾柒万陆仟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1000001003600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
主要经营范围 | 主营:通信传输网络的投资、施工;IP电话业务、“全球星”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外文、外语翻译;资产受托管理。兼营:通信和网络的设计、安装、系统集成、维修、工程承包、技术咨询、软件开发;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缆电线的销售。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110108710929113 |
出资人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 兰华国际大厦 |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芮晓武 | 法定代表人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吴劲风 | 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滕刚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穆浩平 | 总会计师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赵栋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张豪 | 副书记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熊立 | 副总经理 | 女 | 中国 | 北京 | 无 |
黄宝忠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姚发海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划出方 | 中国卫通 |
划入方 |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划转股份数量 | 中卫国脉200,764,934股股份 |
股份性质 | 国有股 |
划转股份占中卫国脉总股本的比例 | 50.02%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 |
股票简称 | 中卫国脉 | 股票代码 | 6006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0,764,934 股 持股比例: 50.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00,764,934 股 变动比例: -50.0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