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股份昨日发布了关于南京天邦股权纠纷的诉讼进展公告,这也将是公司就此案件公布的最后一则进展公告。
公告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因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0月23日,天邦股份接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南京天邦成立于2003年7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前两大股东为天邦股份、江苏省农科院,分别持有50%、48%、1%、1%的出资额。2006年9月12日,天邦股份与南京天邦副总经理张小飞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以25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转让给张小飞。转让原因是,南京天邦短期内在规模化生产和产品市场拓展等方面仍面临不确定性。
三个月后的2006年12月18日,天邦股份与江苏省农科院和张小飞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小飞向江苏省农科院转让南京天邦50%股权,并详细约定了“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天邦股份有回购该股份的权利”。2007年8月13日,天邦股份向江苏省农科院和张小飞发出《关于行使回购权的通知函》,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张小飞,但遭到拒绝。
就此,公司走上了长达两年追讨股权之路。2007年8月24日,天邦股份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有权回购张小飞在南京天邦所持有的50%股权,将涉诉股权判归公司所有。为求事情得以顺利解决,天邦股份曾于2008年5月22日撤销该起诉。但在对方再次拒绝后,天邦股份再度要求对簿公堂。南京市中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此案。
案件审理的结果并未让天邦股份如愿。法院认为,江苏省农科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即持有的股权为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江苏省财政厅是江苏省农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该股权回购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此后,天邦股份又先后向江苏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遭驳回。由此,公司长达两年的股权追讨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