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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婷玉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披露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草案应增加相关规定,不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以更加有力地保护投资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成为广大群众财富管理的平台,证券投资已经成为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据了解,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截至今年9月,沪深两市的股票投资者开户已超过了1.5亿户,基金投资者超过1.8亿户,期货市场开户已超过了80多万户,商品期货交易占全世界的30%之多,仅仅次于美国。

      “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市场的案件频发,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除了监管不到位以外,很重要的是由于法律不健全造成的。”任茂东说。

      任茂东介绍,现行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非法发补经费等违法行为,只是侧重于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缺乏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国务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现状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的司法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案件不受理,受理的仅是虚假的陈述,并且受理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作为前置条件的。

      因此,任茂东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对证券、期货侵权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至少应包括虚假陈述侵权、内幕交易侵权、操纵市场侵权、连带责任等等,这样才能有力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各种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侵权行为,对大众投资者的损害在不断增加,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投资者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史美伦认为,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可增加一章规定。

      史美伦说,证券期货市场侵权行为包括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侵权人的种类也比较多,不仅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还包括滥用资金、信息的违规投资者。“如果增加专章针对金融市场的侵权行为进行规范,那么,法律当中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以外,也有民事责任,这样对投资者的保护就比较全面了。”

      吴晓灵委员也同意就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单列一章。她说:“民事权益当中非常重要的是财产权,在证券期货市场当中获得财产收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她认为,加上专章规定还有一个好处。“如果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他们就会有更大的动力去监督证券市场。如果能把1亿多股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对于监督市场的违法行为会起到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