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指引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2009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梁伟
⊙记者 苗燕 ○编辑 梁伟
为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并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日前,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该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市场流动性状况可以短期内逆转,并维持相当长时间。这凸显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金融市场运行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指引》规定,要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应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体流动性水平较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充裕;至2009年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平均为41.7%,远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