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签发的(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行政判决书,就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健桥”)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其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诉讼,做出“本次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重庆健桥公司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同时,判决书约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诉讼案基本情况
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该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已发布的2008—002号公告。
2008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司败诉(参见公司2008-20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参见公司2008-23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8月7日作出的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判定重庆健桥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全部无效。公司将此决定书作为上诉证据提交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见公司2008-26号公告)。
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理由是: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司子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签发了(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公司子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签发的(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行政判决书,就重庆健桥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其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诉讼,做出“本次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重庆健桥公司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同时,判决书约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此诉讼的第三人,该判决标志着我公司生产的科泰复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