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30日上午在上海市青松城大酒店黄山厅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35名,代表公司股份200426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0%。
(三)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洪明德主持等。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均列席。
二、提案审议情况(议案一、议案二为关联交易,光明集团回避表决)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决议 | 34405630 | 99.99% | 10 | 0.005% | 351 | 0.005% | 是 |
2 | 关于公司受让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持有的上海巴士宏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决议 | 34405630 | 99.99% | 10 | 0.005% | 351 | 0.005% | 是 |
3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 | 200426377 | 99.99% | 10 | 0.005% | 351 | 0.005% | 是 |
4 |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决议 | 200426377 | 99.99% | 0 | 0.00% | 361 | 0.01%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何永哲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简称:海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708 编号:临2009-021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0日在青松城黄山厅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张大鸣监事主持。
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决议
同意推选张大鸣为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