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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裁定对美欧韩输华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朱贤佳

      

      商务部1日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认为,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并将对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公告还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