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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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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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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版:信息披露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路演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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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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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09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17号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云维股份”)增发不超过5,222.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增发”)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13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不超过5,222.33万股A股,预计融资规模不超过8.44亿元人民币。

    3、本次发行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以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4、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16.16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9年11月2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云维股份股票均价。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99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52,194,293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99.94%。其中,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35,861,622股。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6,332,671股。

    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网上配售代码为“700725”,配售简称“云维配售”,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730725”,申购简称“云维增发”。

    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

    6、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外,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7、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外)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2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超过2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2,600万股。

    8、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1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9年11月4日(T日)15:00 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并须确保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当日(T日)17:00 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9、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0、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持有数量乘以配售乘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于2009年11月9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12、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13、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9年11月2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4、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5、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视需要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云维股份/公司/发行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不超过5222.33万股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红塔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为本次增发之目的,以红塔证券为主承销商,由具有承销资格的各承销商为本次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股东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云维股份之股东;
    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具体指公司国有法人股东;
    机构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的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资金或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优先认购权/优先配售权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99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的股份的权利;
    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
    申购日/T日2009年11月4日(T日,该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不超过5,222.33万股(以截至云维股份增发招股说明书申报之日止云维股份总股数的18%计算),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披露。

    3、发行价格

    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16.16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云维股份股票均价。

    4、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44亿元。

    5、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外,机构投资者可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6、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外,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7、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99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52,194,293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99.94%。其中,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35,861,622股。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6,332,671股。

    8、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的股票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9、本次发行日程安排

    以下时间为正常交易日,本次发行工作及云维股份股票停牌安排如下:

    日期事项停牌安排
    T-2日

    (11月2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
    T-1日

    (11月3日)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T日

    (11月4日)

    刊登《增发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全天停牌
    T+1日

    (11月5日)

    网上申购资金到账,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T+2日

    (11月6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确定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
    T+3日

    (11月9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摇号抽签
    T+4日

    (11月10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未获配售的申购资金解冻,网下补缴申购资金验资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10、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云维股份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11、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超额认购)时:

    (1)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700725”)进行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数乘以0.1799。

    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优先配售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优先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优先配售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股的部分,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优先配售数量加总与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网上可优先配售数量一致。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配售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可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数乘以0.1799,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份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配售:

    申购类型条件配售比例/中签率
    网下申购有效申购数量下限为20万股(含20万股),超过2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a
    网上通过“730725”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申购数量下限为1,000股,超过1,000股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b

    本次除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部分外,剩余部分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行: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730725”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中签率趋于一致,即a≈b。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配售安排

    1、优先配售数量及安排

    (1)认购比例及数量

    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99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52,194,293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99.94%。

    (2)股权登记日

    2009年11月3日(T-1日)

    (3)认购时间

    优先认购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有关优先认购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

    2009年11月3日

    (2)优先认购日(T日)

    2009年11月4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认购权。

    3、优先认购发行方式

    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不同申购代码,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

    4、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认购办法

    (1)认购地点: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2)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数量乘以配售乘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