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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股票简称变更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09年11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编号:2009—87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股票简称变更及

    恢复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公告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修订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A股股票于2009年11月3日复牌交易,从2009 年11月3日起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S深物业A”变更为“深物业A”,公司A股股票代码“000011”不变。

    2009 年11月3日,公司A股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2009年11月4日开始,公司A股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纳入指数计算。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编号:2009—88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结构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09年10月21日,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全文)》,

    2009年10月28日刊登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2009年10月29日刊登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修订公告》。

    2、2009年11月3日,本公司A股股票复牌,股票简称由“S深物业A”变更为“深物业A”。

    3、2009年11月3日,公司A股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4、2009年11月4日开始,公司A股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纳入指数计算。

    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份结构表

    改革前改革后
    项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项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388,948,56371.79%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353,305,95665.21%
    (一)国家持有股份323,747,71359.75%   
    (二)境内法人持有股份65,200,85012.04%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152,850,61228.21%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88,493,21934.79%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91,391,30016.87%其中:人民币普通股127,033,90723.45%
          
    境内上市外资股61,459,31211.34%境内上市外资股61,459,31211.34%
    三、股份总数541,799,175100.00%三、股份总数541,799,175100.00%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股东名称占股改后总股本比例可上市

    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54.36%G+36个月后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如违反前述承诺卖出股票,则将所得之资金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9.494%G+36个月后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单一持股低于5%G+12个月后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未偿还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之股份不得上市交易。
    注:G日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之首个交易日。

    注:除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下称:建设控股)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深投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外,其他15家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1.49%的股份,均未明确表示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股改承诺,由建设控股代上述15家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上述15家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建设控股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

    三、方案实施前后财务指标变化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本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不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不变。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2、《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公告》;

    3、《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