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2.3 让渡资产使用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公司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a)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b)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3.所得税核算方法
本公司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税项(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税项是由于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用于计算应税利润的相应税基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预期应付或可收回税款。递延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般情况下,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予确认,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只能在未来应纳税利润足以用作抵销暂时性差异的限度内,才予以确认。如果暂时性差异是由商誉,或在某一既不影响纳税利润、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交易(除了实际合并)中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下产生的,则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则不予确认。
对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以及在合营公司的权益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公司能够控制这些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且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情况则属例外。
公司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核查,并且在未来不再很可能有足够纳税所得以转回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按不能转回的部分扣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是以预期于相关资产实现或相关负债清偿当期所使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通常计入损益,除非其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也会作为权益项目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只有在与它们相关的所得税是由同一个税务机构征收,并且公司打算以净额结算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时才互相抵销。
24.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24.1合并财务报表按照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为依据,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时对内部权益性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内部交易事项、内部债权债务进行抵销。
24.2母公司与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无重大差异。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维维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维维集团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维维集团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桂亮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
财务顾问申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邓昭焕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中华邵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任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09年10月29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一)维维集团的登记注册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二)维维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维维股份关于本次增持的董事会决议;
(四)维维集团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维维集团与维维股份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发生的重大交易的情况说明;
(六)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核心业务的说明;
(七)维维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维维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维维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义务披露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信息义务披露人(如信息义务披露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信息义务披露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不适用);
(十)维维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一)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要求提供的信息义务披露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义务披露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发展事项的说明;
(十五)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规范关联交易的说明;
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
股票简称 | 维维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 □ (请注明)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37386783股 持股比例: 31.2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6,156,701股(股本转增前) 变动比例: 0.81%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本次豁免要约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批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崔桂亮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