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10日,本公司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范晓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同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范晓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已于2009年9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现已获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晓岚。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1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第825号、第827号、第1143号及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7,382.29元。
2、 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087,382.29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陈兴明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2,156.51元。
2、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492,156.51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共计 7,81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3.98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728,213.98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9,6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97,344.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82.9元。
2、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89,482.9元。
3、如被告到期未付清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五、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134,7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134,788.6元。
2、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1日止2个月内付清原告货款1,134,788.6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50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公告第一至第三项的相关诉讼情况请详见2009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09—03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